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内部分析测试业务的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结合研究所实际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经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7月20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内部分析测试业务的经费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科发能力字〔2026〕44号)《关于改进和规范院属单位分析测试业务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字〔2026〕1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2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级中心对内、对外开展分析测试业务的收入和支出经费。
第三条 所级中心承担的分析测试业务包括分析、测试、化验、加工、计算等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不得虚构业务、虚列开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所级中心由所级公共技术平台(集成中心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和实验室级公共技术平台组成。所级中心作为研究所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元,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五条 各平台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真实性和收费合理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分析测试业务出具的测试/加工报告、结算明细表等审核确认,对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科技管理与成果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所级中心开放共享和测试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资产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对所级中心实行专项财务核算。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所级中心服务收费的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所级中心实行有偿服务,应在遵循真实、相关、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收费标准。内部委托收费标准,依据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实验用房所发生的相关成本,水电气暖等燃料动力成本等进行定价;外部委托收费标准除包含上述成本外,还应包括分析测试业务相关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有关人力成本。收费标准经所务会批准后,应在单位内部长期公示。未经审批备案,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 所级中心对所内外测试服务收费均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筹用于分析测试服务相关的人员费、设备维修、耗材、房租、水电等。所级中心原则上设立一个专用账号,实行单独核算。
第九条 所级中心对所内提供测试加工服务,应本着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进行收费。各平台需妥善留存测试加工服务记录。通过ARP系统报销并提交完备的证明材料,包括测试加工合同/协议、结算明细表、测试加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单等,经科技处审批后,交财务处转账。
第十条 结算前实行前置财务公开。每项分析测试业务费结算前应在ARP系统等单位内网中进行财务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敏感或涉密内容的,经审批后可免于公开。
第四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所级中心每年需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结合现有体量、承载能力合理编制,包括内部委托收入和外部委托收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所级中心每年按照研究所整体预算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各平台开展预算编制,报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根据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核定年度预算总数后,报所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支出范围。预算支出分为直接经费支出和间接经费支出,直接经费支出指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预支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为承接业务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依附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的软件而发生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为承接业务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为承接业务支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人力成本,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或其他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间接经费支出是指承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房屋占用等资源消耗费用,设备及实验室维修维护费用,相关在编人员绩效等全口径人力成本,以及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第十四条 收支预算可在每年10月进行统一调整。涉及调整预算的,由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事由、依据、金额,预算调整报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所级中心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开展分析测试等服务收费,合理支出。原则上对内服务应收支总体平衡,对外服务收入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半发财字〔2026〕6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