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结合研究所实际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奖励经费提取管理办法》,经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7月10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
科研项目奖励经费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21〕63号)、《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等文件要求,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GJ专项、专用领域科研项目等有奖励经费预算的院财政项目。其中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院下拨财政项目预算时的经费来源为基准。
第三条 奖励经费应在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研究所绩效考核办法,对提取的奖励经费进行分配。
第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对课题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经费纳入人员经费开支渠道统筹考虑,发放对象和标准应以课题组整体绩效完成情况为导向,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青年科技人员倾斜,避免“唯帽子”和平均主义。对提取奖励经费的课题组要求如下:
1.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
2. 按时间节点完成各类课题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3. 与研究所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良好;
4. 科研诚信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提取的奖励经费仅用于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多提、重复提取或转拨其他单位。
第六条 奖励经费提取比例不超过直接经费的20%,课题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在0~20%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比例。
第七条 奖励经费提取在当年经费分配或认领时同步办理。课题组依据项目可提取经费预算额度,填写并提供“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奖励经费提取表”(见附件)。
第八条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中提取的奖励经费情况将在每年年末于研究所内网或者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及分配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21〕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奖励经费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财字〔2026〕5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