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研究所借款管理,防范经济责任风险,避免呆坏账事项的发生,研究所根据实际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借款管理办法》,经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7月10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所借款管理,防范经济责任风险,避免呆坏账事项的发生,根据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是指为了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支付的临时性借款,包括设备材料采购、科研外协、基建工程、差旅会议等预付款以及预借发票等。
第三条 借款的申请与使用,应当遵循“因公需要、依据充分、从严管控、责任明晰、及时结清”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对借款的申请、使用和核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直接责任,借款审批人负有相应审批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财务资产处申请借款时,需要提供符合财务支出规定的凭据,如会议通知、采购申请表、大额采购合同等。
第七条 借款人一般应在业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于进口设备采购、科研外协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报关及验收手续,在其设备、服务等验收后六个月内,结清预付款项。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借款年度内报销结清的借款,借款人应及时与收款单位联系,按合同约定进度验收并进行核销。
第九条 借款人退休、调出或离职时,必须结清本人所有借款。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结清时,应以书面方式向财务资产处说明理由,并经课题组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款移交手续。
第十条 对于超过六个月未结清的差旅费、会议费借款,财务资产处将采取“前账未清,后账不办”的措施,暂停办理借款人所在课题组同类型业务的借款及报销,直至结清借款。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定期对超过一年未结清的借款进行催报。借款人应在收到催报通知后,尽快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对于借款超过三年,经催报仍不还款或报销的,财务资产处将公示其借款情况,经公示后仍不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暂缓发放实际借款人相应的岗位津贴或绩效津贴等工资款项,直至结清借款。
第十二条 属于历史遗留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借款呆坏账,借款人收到催报通知后,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账龄超过三年的借款,借款人经多次催告、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偿无果的,应留存完整证据,经第三方评估认定、报所务会审批后,办理坏账核销手续。同时,研究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半发财字〔2020〕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财字〔2026〕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