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28号)等相关要求,适配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计税、申报及票据管理新规,ARP 综合财务系统劳务费报销模块正在开展升级改造工作,升级改造配置预计在11月完成。结合系统升级整体安排,现将升级期间劳务费报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劳务费报销业务时段
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ARP 系统劳务费新版模块升级改造完成正式启用前,财务处暂停受理所有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报销业务。ARP劳务费报销新版模块上线时间及劳务费报销操作指引,财务处将在新版模块启用前另行发布通知。
二、在途劳务费报销业务提交时限
2026 年 10 月29日前已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支出,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办理,务必于2026 年 10 月 29 日 17:30前,提交纸质报销单据至财务处受理。
逾期未提交至财务处的报销单据,将无法按原有政策规则完成审核支付,按ARP要求需全部撤单,待系统升级完成、新版劳务费模块启用后,按照新版代扣代缴政策及系统操作要求重新办理。
财务资产处
202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