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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2026-02-08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了突出关键科技人才的贡献,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对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28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重大科技任务激励导向,加强统筹承担“白名单”任务,突出关键科技人才的特殊贡献,研究所特设立特殊人才津贴

第二条 享受特殊人才津贴的对象包括我所全职在岗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地位与影响的科技人才。具体人员范围及特殊人才津贴标准额度如下:

(一)GJ专项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2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内按1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相关专家任职聘期的有效性以聘书为准,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负责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WR”计划)、“CJ”特聘教授。按 2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不限执行期。

(四)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负责人、GJ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卓越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2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五)“HJ”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A类入选者(“BR-A”)、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中国科学院稳定支持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卓越研究群体骨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部门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集成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GJ专项课题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1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海外)获得者(“HWYQ”)、中国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B类入选者(“BR-B”)、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WR”计划)青年拔尖人才(“WR”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负责人、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入选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重点支持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基金项目集成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自由申请)、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重大)负责人、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国资央企和重要行业领军企业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负责人、地方政府部署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任务、重大科技专项(合同经费1000万元以上)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 10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GJ专项子课题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内按 7.5万元/年的标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

(八)高技术类的特殊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由高技术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所务会精神进行解释并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为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控制研究所人员经费支出有关要求,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申领特殊人才津贴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科研项目申领特殊人才津贴时,半导体所须为该科研项目的依托单位,且留所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依托科研项目课题申领特殊人才津贴时,半导体所须为该科研项目课题的依托单位,且该课题留所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二)特殊人才津贴执行期内累计申领额度不能超过所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留所经费的5%。特殊人才津贴须按项目或课题执行期内的年均额度领取。年均额度超过特殊人才津贴标准额度的按标准额度领取。

科研项目或课题年均额度=(留所经费总额*5%/项目执行期年限(执行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条 依托人才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内一级学会或国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A类及B类项目、“CJ”特聘教授、“WR”计划、“HJ”计划、“HWYQ”、“BR”计划、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等人才类项目)申领特殊人才津贴的,按照特殊人才津贴标准额度领取。

第五条 对享受特殊人才津贴的人才要求如下:

(一)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

(二)按时间节点完成各类课题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与研究所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良好;

(四)爱岗敬业,遵守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科研诚信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未发生失泄密行为;

(六)质量责任落实到位,外审中未发生严重不符合项,产品交付后未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七)对于承担与主管部门和研究所签订责任书的或经研究所认定的高技术类重要项目,按《半导体研究所高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半发高质字〔202410号)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在完成节点评估之前暂缓发放上一节点对应的特殊人才津贴,待节点完成评估后由课题组提请发放。

(八)对于没有按责任书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重大科技任务,对研究所已经或即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研究人员,暂停特殊人才津贴申领资格。待影响消除后视情况恢复其特殊人才津贴的申领资格。

第六条 以上申请人员享受的特殊人才津贴由课题组承担,具体发放金额由课题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特殊人才津贴按如下方式进行认定与发放:

(一)实行审核制,所有符合条件人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审核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后,报所长批准。

(二)特殊人才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如果执行各种人才计划的协议工资中已包含了特殊津贴的因素,则不重复享受。

(四)特殊人才津贴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退休或调离研究所后不再享受。

(五)特殊人才津贴项目执行期内的发放次数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的年数。

第八条 如果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颁布与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享受特殊人才津贴人员相关的政策,研究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半发人教字〔2025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殊人才津贴”实施办法》半发人教字〔202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