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财会监督体系,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研究所根据相关规定文件,重新修订了本细则,经党委会和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5年11月13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财会监督体系,保障和促进深化经济资源配置改革,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制度要求应当公开的经济事项,主要包括重大经济事项、重点业务领域、重要风险环节、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经济事项以及院要求公开的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
第三条 财务公开工作遵循“全面实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实管用”的原则,推动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构建长效监督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研究所财务公开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研究所所长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统筹组织推进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是财务公开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研究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财务公开、管理培训及汇总工作,按照院统一要求,每年定期向党委会、所务会、纪委会汇报财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经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经济业务公开、反馈信息的收集、问题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大额资金使用等经济决策事项,决策后通过研究所内网、公告栏或会议纪要通报等适宜方式公开。(责任部门:大额资金使用部门)
第八条 研究所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根据财政部和院统一要求,按规定时间在研究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第九条 研究所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支、间接经费、结余经费、“三公经费”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收支等。在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或年度工作会上公开,接受审议和监督。(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第十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研究所内网进行公告和公示(涉密采购事项除外)。(责任部门:科技管理与成果处)
第十一条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在国家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和研究所内网公告。(责任部门:基建园区处)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其他项目(包括横向项目)在立项和结题两个时点应通过研究所内网、公告栏或邮件等以适当方式公开。其中,项目立项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执行期等;项目结题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项目金额、预算调剂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另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还需要公开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不予公开。(责任部门:科技管理与成果处、人事教育处、基建园区处)
第十三条 大型非涉密会议,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数、会议形式、主办或者承办部门、会议委托公司名称、会议费收支等内容应每年定期通过研究所内网或公告栏等方式公开。(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外关联业务涉及的业务内容、关联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在研究所内网或公告栏公开。(责任部门:科技管理与成果处)
第十五条 对水电费、房费、电话费、车辆使用费、会议室场地使用费等内部往来业务涉及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关系和业务金额等信息,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或每年定期在研究所内网或公告栏公开。(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等所内测试化验加工支撑平台收入支出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在研究所内网、公告栏或ARP系统公开。(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许可、股权出让、分红等)收益中奖励经费的分配情况,决策后在研究所内网或公告栏公开。(责任部门:科技管理与成果处、财务资产处)
第十八条 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其面积、出租时限、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等信息,应在房屋出租前在研究所内网或公告栏公开。(责任部门:基建园区处)
第十九条 审计、财务检查、预算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研究所内网、公告栏或会议通报等适宜方式公开。(责任部门:纪监审办公室、财务资产处、科技管理与成果处)
第二十条 院要求公开的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报销事由、报销人、收款人、审批/审核人、金额、凭证号等,通过ARP首页“财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其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办公费报销通过ARP系统向全所人员公开;研究所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公共经费日常报销向职能部门全体人员、所领导、实验室主任、课题组组长公开;实验室公共经费的日常报销向本室内所有人员公开;各课题组的日常报销向本组内所有人员公开。医疗费等涉及个人隐私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商业秘密的内容,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于公开。(责任部门:财务资产处)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经济事项,按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有关部门和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财务公开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公开信息的反馈收集和分析机制,各责任部门应加强与内审、纪检部门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的工作协调,形成财务公开监督的合力。内审、纪检等部门应及时跟进反馈信息中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院巡视巡查、审计、财会专项检查等范围,研究所各责任部门应抓好工作落实和改进,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真实、范围准确、效果良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开内容,不得涉及保密内容或敏感信息。通过研究所内网系统公开的信息一般不得向外发布,原则上应辅以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被不当截取。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各责任部门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和评估,并制定预案,保障财务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半发财字〔2023〕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半发财字〔2025〕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