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科发人函字〔2024〕98号)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现将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5年2月27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与国内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我所人才培养和科研平台优势,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切实提升联合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学生类型包括:联合培养学生(以下简称“联培生”)是指在半导体研究所进行联合培养3个月及以上,但学籍不属于中国科学院院属高校及研究所的研究生或学籍导师非本所导师的院属高校及研究所的研究生;来所进行毕业设计3个月及以上的本科生(以下简称“毕设生”)。
第三条 联培生、毕设生的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医疗保险、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全权负责。
第四条 所内导师是联培生、毕设生在所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监管职责;其所在课题组作为管理单元,应履行管理职责,建立联培生、毕设生管理机制,负责联培生、毕设生的日常管理、教育提醒、安全管理、科研诚信等;人事教育处作为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申请与接收
第五条 作为我所联培生、毕设生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联培生学籍所在高校及学科应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或入选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建设名单或与我所签署了相关学生培养协议,且其学科方向与我所科研方向高度契合,并与我所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来所进行毕业设计的本科生须为中国科学院院属高校优秀本科生或已拟录取至我所的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三)可按时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学习成绩优秀;
(四)严格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我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接收联培生、毕设生的课题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以及充足的课题经费,须在联培生、毕设生入所前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培训与科研诚信教育。
第七条 接收联培生的导师须具有相关招生资格。指导学生中已有2名及以上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导师,不允许接收联培生。研究所对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数进行总量控制。每位博导指导在学学籍学生和联培生总数不超过 22名(其中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3名);每位博导每年招收学籍博士研究生和联培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名,每年招收学籍硕士研究生和联培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名。每位硕导指导在学学籍学生和联培生总数不超过 12名,每位硕导每年招收学籍学生和联培生不超过3名。
拟招收联培生的导师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下一年度联培生招收计划,经所务会审批后报院人事局备案。接收联培生的导师和课题组应对联培生进行面试。硕士、博士联培生面试评审小组须由至少5名相关学科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博士联培生面试小组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3名。
第八条 联培生、毕设生严禁参与涉密课题研究。如有违反,取消导师接收联培生、毕设生的资格,给研究所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导师责任。
第九条 联培生在来所前须签订《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培协议书》)(附件1);毕设生在来所前须签订《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接收大学生毕业设计协议书》(以下简称《毕设协议书》)(附件2)。确因导师课题和项目合作的需要,需延长学生在半导体研究所培养时间的,须重新审批并签署《联培协议书》或《毕设协议书》。若导师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接收联培生、毕设生,或在联合培养协议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继续联合培养学生,一经查实,将视为违规行为,研究所有权终止该生的联合培养计划,并有权取消该导师接收联培生、毕设生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半导体研究所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导师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联培生、毕设生到所后,应在一周内完成报到手续。报到须提交:《联培协议书》或《毕设协议书》(附件1或2,一式三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培生或毕设生安全协议》(附件3,一式三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招收联合培养学生(含英语口语)面试表》(附件4,仅联培生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体检报告。同时,联培生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自抵京之日起一周内持本人身份证前往流动人员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联培生、毕设生离所前,须办理离所手续,并向人事教育处提交离所手续单。对于未按时提交离所手续单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及责任,全部由导师承担。
第三章 待遇
第十一条 联培生、毕设生享受的各类奖助学金及医疗保险等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联培生、毕设生可参加我所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使用我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
第十三条 联培生、毕设生的所内导师可根据联培、毕设期间学生的工作表现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第十四条 我所导师每年应为联培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持续至联合培养时间结束;毕设生的所内指导老师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期限覆盖整个毕设协议期。
第十五条 我所房管部门在安排好本所学籍学生住宿的基础上,尽量安排联培生、毕设生在所内公寓住宿。因所内公寓床位紧张无法安排或对于因特殊情况需在所外住宿的学生,须事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培生或毕设生所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5)。未事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培生或毕设生所外住宿安全承诺书》在所外住宿的联培生、毕设生,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如果给研究所造成了不良影响,研究所将追究导师的监管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组及导师应加强联培生、毕设生日常管理。各实验室党支部负责督促联培生党员、毕设生党员参加该实验室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联培生、毕设生离所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应将在我所联培期间全部原始实验记录交由所在课题组存档。
第十八条 联培生、毕设生基于在半导体研究所联培期间取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申请的专利、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半导体研究所,公开发表的文章等作者及单位署名顺序由所内导师、联培生或毕设生及其学籍导师商定。
第十九条 联培生、毕设生所内导师应担负学生使用研究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所带来的各项管理成本15000元/年·人。出现不满足整数年的情况时,若减去整数年剩下的部分小于等于半年,按半年计费,标准为7500元/半年·人;若减去整数年剩下的部分大于半年,按整年计费,标准为15000元/年·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导师邀请所外学生来所开展短期实践、研学活动(不超过3个月),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责任由所内导师及学生本人承担。此类学生在12个月内向基建园区处申请办理门禁卡仅限1次,且有效时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半发研字〔2022〕4号)同时废止。本条例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附件1: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docx
附件2: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接收大学生毕业设计协议书.docx
附件3: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培生或毕设生安全协议.docx
附件4: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招收联合培养学生(含英语口语)面试表.docx
附件5: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培生或毕设生所外住宿安全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