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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章制度  2026-08-28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促进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828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

离岗创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和释放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保障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院关于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研究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具体措施,申请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研究所连续工作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三)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其所依托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包含技术转让协议和相应的合作协议)拨付至研究所相关费用中,归属于个人的年度分配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年。

第三条  现主持国家或我院“白名单”等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承担“GJ”任务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入选特聘研究岗位人员,不得离岗创业;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属于研究所成果转化,且团队人员担任企业实际运营高管职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原则上应离岗创业。

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现从事J项目或涉及国家M的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人员向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报所在部门审批;

(二)人事管理、科研管理、成果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所务会研究决定;

(四)研究所、离岗创业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研究所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本人申请,经研究所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研究所、离岗创业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当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研究所工作等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

第七条  离岗创业期间,研究所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其工资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发放;如由研究所代发,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研究所代缴,缴费基数由研究所负责核定,相关费用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研究所对离岗创业人员的住房、医疗待遇予以保留。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管理。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研究所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但应符合我院及研究所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岗位等级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研究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原则上应完成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确需调整或中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不再以半导体所名义,新申请与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等。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研究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研究所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研究所工作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其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对逾期未归的离岗创业人员,研究所按照旷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申请提前返回研究所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与研究所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三方协议.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26〕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