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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2026-08-31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压实安全管理责任,筑牢研究生在读期间安全防线,切实维护研究所正常科研、学习与管理秩序,结合本所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实际,对现行的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集学位委员会与各课题组的意见后,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8月31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4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校发学字〔201478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2152 号)等,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研究所培养的全体研究生,包括但不限于培养单位在本所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各学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二章 新生报到与考勤

第三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半导体研究所或国科大报到。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在国科大集中教学的研究生除外)须按规定日期返回研究所。因故不能按时回所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必须按时返所;未返所者,按旷学处理。

第五条 各课题组应结合实际制定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做好考勤记录,实时掌握研究生动态。研究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研究生应服从研究所统一住宿安排,确因个人原因需要在所外住宿的,须填写《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所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1),交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研究生每年有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研究生须与导师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在完成规定的请假程序后,方可正式休假。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京期间须凭医务室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审批通过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两周以上两个月以内,须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审批。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需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由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审批通过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两周以上,须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在半导体研究所廊坊园区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因参加会议、培训、外出科研协作等在国内出差,须进行事前审批,并由学生、导师所在课题组购买保险。出差一周以内,经导师审批通过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超过两周,须经导师、课题组长及实验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及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审批。在国内出差的研究生,所在课题组须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学生在外期间的安全。研究生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回所,不得无故在外逗留。

因工作原因需外出科研协作者,除须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应明确外出事由、协作单位、协作地点、协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协作内容、外出时限等信息,并提交《研究生外出科研协作安全责任书》(附件2)。导师应与协作单位就学生外出期间的科研条件、安全保障、日常管理、应急联络等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并对外出科研协作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安全可控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假期结束回所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在原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续假。

第十二条 导师及所在课题组应全面、及时掌握研究生动态,重点与外派研究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保障研究生安全。遇有重大安全事项,须立即向所在实验室及人事教育处报告。

第十三条  除以上情况外,研究生在非工作日(如周末)离开研究所工作园区所在城市,须向导师进行事前报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导师和家属告知行程动态;如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研究所。外出期间产生的安全风险由本人承担;研究所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相关责任。发生紧急情况时,研究所将尽力提供信息联络、情况沟通等必要协助。研究生外出结束后,应及时回所,不得无故在外逗留。

第十五条  研究所已为所有在学研究生统一购买全年学生保险,相关保险细则可参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附件3如研究生认为该保险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可自行补充购买其他保险。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 研究生请假理由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者,由导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研究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予以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未来一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处分。

第十 研究生未经报备在非工作日(如周末)离开研究所工作园区所在城市,由导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多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取消未来一年度评奖评优参评资格。

第十 应请假而未履行请假流程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研究所工作园区,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回工作园区的,视为无故旷学,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旷学13天者,予以通报批评;

2、旷学47天者,取消未来一年度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类奖励参评资格;

3、旷学814天者,取消未来一年度荣誉类奖励以及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4、旷学超过14天者,参照国科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 研究生在出差及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研究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研究生请假销假须通过半导体研究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十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关于研究生请假、放假的管理办法》(半发人教字〔20051号)《关于研究生请假制度的补充规定》(半发研字〔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所外住宿安全承诺书.docx

附件2:研究生外出科研协作安全责任书.docx

附件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docx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