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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2026-07-11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所级公共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研究所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仪器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711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国家对大型科研仪器高效利用、开放共享等方面要求,推动研究所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提高仪器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科发能力函字〔2026〕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是研究所统筹管理所内科研仪器、推动仪器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提升仪器使用效益、培养仪器技术人才、支撑重大科研任务的所级公共技术中心。

第三条 所级中心定位是围绕研究所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整合优化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源,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为研究所科技创新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采购或研制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研究所将拥有的大型科研仪器向本单位或社会开放,由本单位或其他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以下统称社会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所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所级中心主任聘任及变更,由研究所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所级中心由所级公共技术平台(集成中心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和实验室级公共技术平台组成。研究所授权所级公共技术平台代表研究所参与对外考核、评估等工作,并指导、规范实验室级公共技术平台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所级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各平台负责人、科技管理与成果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和财务资产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修订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2)组织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3)组织专家审核科研仪器测试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公共技术平台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测试收费的责任主体。各平台负责人负责本平台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组织实施平台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测试收费工作,对服务性收支平衡负责;接受所级中心对使用经费的指导以及对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等。

第九条 各平台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分析测试业务的真实性和收费合理性、相关性负责,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分析测试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科技处是所级中心开放共享和测试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对所级中心实行专项财务核算。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所级中心服务收费的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开放共享,并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院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自愿纳入院共享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院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各平台需提交书面说明及理由,由科技处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不予纳入。

第十三条 对纳入院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各平台应积极推动设备运行和开放共享,保证年运行机时不少于1200小时;应规范开放共享过程管理,实时、客观记录仪器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并妥善留存测试服务记录,确保服务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各平台应规范流程和档案管理。测试业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业务原始记录、合同、检测机时、测试报告等。档案由各平台按要求整理归档,年底统一移交所级中心保存。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所级中心承担所内外分析、测试、化验、加工等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收费标准经所务会批准后,应在单位内部长期公示。未经审批备案,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凡纳入所级中心统一管理进行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方可开展测试加工收费。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制度,保障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所级中心优先保障所内科研需求,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对国家、院、研究所重点任务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所级中心协助研究所优化大型科研仪器资源配置,做实做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科研装备类)项目储备,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功能开发。

第十九条 所级中心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制定,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所级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定独立账户。

第二十条 所级中心对所内提供测试加工服务,应本着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进行收费。各平台需妥善留存测试加工服务记录,结算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包括测试加工合同/协议、结算明细表、测试加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单等,经科技处审批后,交财务处转账。

第二十条 所级中心的各平台之间及平台内部不同课题组可正常开展所内测试加工业务;同一课题组的共享设备不得对本课题组内部测试加工业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 所级中心每年负责编制和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考核评估。

第五章 合同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所级中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所级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和知识产权。用户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须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及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工作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其归属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做明确约定的,委托测试产生的原始数据所有权归用户所有,各平台保留数据备份用于质量追溯及仪器运行分析,并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各平台应加强对数据的标准化管理,鼓励数据共享。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分析测试平台人员的绩效要纳入单位预算和收入分配统一核定发放,不得与分析测试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对在开放共享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成效的平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纳入国家、院共享平台的仪器,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考核结果较差的,将对相应平台采取限制申报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费收支监督。分析测试核算账号经费收支情况纳入研究所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范围。纪监审办公室要定期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规范经费收支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内部科研协作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科技字〔2017〕20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科技字〔2026〕5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