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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建修缮 基建园区处 2026-02-12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科研用房的支撑效能,强化装修改造管理工作,规范审批、实施、验收全流程,加强方案审核、采购监管、合同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资料归档管理,切实保障科研建筑使用安全,改造、修缮的实施过程规范,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6年2月12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科研用房的支撑效能,强化装修改造管理工作,规范审批、实施、验收全流程,加强方案审核、采购监管、合同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资料归档管理,切实保障科研建筑使用安全,改造、修缮的实施过程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所属海淀园区、廊坊园区内各实验室及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开展的科研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以及研究所利用自筹资金实施的房屋改造与基础设施修缮工程。(不含科研工艺设备及特殊工艺管线,不含物资采购等)

第三章 装修改造申请

第三条   科研用房装修改造工程实施前,须填写《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申请表》(附件1),说明改造地点、改造内容条件、改造方案、改造必要性;明确改造后计划使用的特殊气体、试剂种类及周期用量,明确是否会产生振动、噪音等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由申请部门执行装修改造设计及发包采购等流程。

第四章 装修、改建项目方案审核

第四条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涉及较大结构改动或装修改造方案比较复杂的,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实验室改造条件要求及相应的改造工程方案;对振动、噪音、环保等问题必须提供明确处理方案,如有必要需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出具环评意见。

科研用房的装修、改建应尽量避免在楼板上打洞破坏建筑的结构强度,不得超过原有建筑承载力要求,不得占用建筑公共走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装修改造工程应在批准的规定区域内进行,不可占用公共区域。

不涉及建筑结构变化的一般性办公用房的装修经基建园区处认可后,可执行简易程序,由相关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出具方案。   

第五条  如改造内容仅涉及墙面粉刷、更换吊顶、门窗更换等一般性维修,可不提供设计文件。

第六条  提交的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明确水、电等动力系统收费计量仪表设备,运行保障部负责备案登记。

提交的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基建园区处协助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可安排发包采购工作。

第五章 工程发包采购 

第七条   合同估算额度在120万元(含120万元,政采管理文件规定金额)以上项目,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即时颁布的集中采购通知要求的相关办法执行。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拆分发包。 

第八条   合同估算额度在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项目,依据如下办法进行发包采购。 

1.直接询价。适用于合同估算额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改造申请部门需要求拟选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实验室或课题组指定询价负责人审核后,填写《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发包采购评审报告》(附件2)。 

2.比价发包。适用于合同估算额度在30-60万元(含60万元)之间的项目。改造申请部门应邀请3家或以上单位进行预算报价,没有委托专业设计的,邀请的施工单位还应提供改造方案。改造申请部门应组成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对相关单位的报价、方案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程性质、特点及所了解的报价单位业绩、信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评议小组应将书面意见填写在《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发包采购评审报告》中,经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基建园区处审批。

3.内部邀请招标。适用于合同估算额度在60-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议由申请改造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工作,也可邀请至少3家以上单位进行方案优化并报价,组成不低于5人(成员包括: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基建园区处2人)的采购小组进行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应侧重施工内容全面性、主要材料设备品质与单价符合与否等。评议完成形成《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发包采购评审报告》,经改造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发包采购评审报告》作为后续合同签署的必要附件。

第六章 发包合同流转审批

第九条   装修、改建项目方案及采购审批完成后,申请改造部门与选定施工单位起草施工合同(以北京市建委公布的合同范本为蓝本。合同预付款原则不得超过30%,质保金不低于3%,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要求,本文件“第七章工程开工及过程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施工档案要求及其他特殊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实验室或课题组确认的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预算、施工企业有效资质复印件为合同的必要附件),甲方代表应为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施工合同流转审批执行研究所ARP系统流程。

第十条   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施工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合同履行及“第七章 工程开工及过程管理”规定的管理职责,基建园区处及所属运行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七章 工程开工及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开工管理。为使施工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场,同时改造部门应在施工区域明显位置张贴《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改造许可表》(附件3)后方可开始施工。

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而直接进场施工的单位,基建园区处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为10002000元。对未张贴《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改造许可表》进行施工的单位,基建园区处有权要求其立即停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由开工单中明确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关键施工材料进场及主要隐蔽工序,必须请基建园区处人员协助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书面相关材料。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未通知基建园区处进行验收的,相关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拆除。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拖延等相关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管理。施工需要停水(自来水、软化水、纯水)、停电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基建园区处运行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保障部核查后配合实施。因私自停水、电等给研究所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承担10003000元罚款。

电割电焊、设备吊装等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作业,应提前到基建园区处办理审批手续。操作时,应配备专人进行安全看护,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文明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改造部门应指定专人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有噪音、震动或扬尘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安排在周末或下班后实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部门的工作影响。施工垃圾由施工方及时清理外运,暂时存放的材料和垃圾只能在指定位置堆放。违反以上规定且不听从劝阻、改正的,物业或管理部门进行停工整改,并处以施工单位5002000元罚款。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管理。工程完成且现场及周边清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基建园区处等相关人员与改造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前,改造项目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档案移交。现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改造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依据《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25)编制并移交,包括进场物资清单及合格证明(一对一)、隐蔽验收、分项验收、调试记录、竣工验收单等。

如改造规模较小或改造专业单一项目,经基建园区处许可后执行简易程序,提交《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验收表》(附件4)及关键主材(例如:电缆、配电设备等)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装修、改建项目现场施工阶段结束。工程验收后3日内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及周围物资的撤场工作,如确实存在撤场困难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将施工物资妥善安置。《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验收表》为合同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必要附件。

第九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改造及修缮实施部门。应根据实验室或课题组的实际科研需求提出科研用房装修改造申请。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改造申请审批等手续,并对发包单位实施管理,申请部门的课题组负责人对改造工程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工、施工的,按毁坏公物处理:所内通报批评并处以房屋的使用部门3000元以上罚款,同时赔偿给其他部门或研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改造及修缮管理部门。基建园区处及所属运行保障部负责对施工物资、材料质量、施工规范性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条   如因政府、上级管理部门颁发工程项目发包等相关管理规定引起相关条款与本规定矛盾时,以政府、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基建园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半导体研究所科研用房装修改造管理规定》(半发建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申请表.docx

附件2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发包采购评审报告.docx

附件3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改造许可表.docx

附件4科研用房改造及公用设施修缮验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