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人员管理,健全博士后管理工作机制,研究所对《中科院半导体所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研字〔2010〕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4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设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分别是:物理学、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及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各类在站博士后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博士后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质量提升与规模拓展并重,着力将博士后队伍打造成研究所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管理工作与职责
第四条 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处会同研究所其他部门共同完成,主要包括:制定研究所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组织开展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的评估工作;组织博士后的入站答辩、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等工作。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及合作导师共同完成。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及出(退)站期间的遴选、考核、工作计划、学术道德、成果发表、项目申请、评奖评优、出国交流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与社会保险由其合作导师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五条 研究所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且研究经费充足的博士生导师,经研究所审核并在博管会备案后可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符合研究所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的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本所同一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岗位;外单位博士毕业生申请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申请在研究所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向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研究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研究所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择优招收。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经研究所考核和博管会批准,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研究所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博士后进站和户口转接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所可以按照博管会规定的原则,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所与相关单位须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所按规定对博士后的入站评审、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进行审核。在站期间,博士后须参加研究所组织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出站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者,研究所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凡中期考核、年度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研究所可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 研究所为博士后提供住房支撑服务,具体按基建园区处制订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进站报到后,可凭博管会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相关材料,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本人落户。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随迁事宜,均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若因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重要任务,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经合作导师同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获研究所学位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需要并经研究所批准,可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会议,时间不超过3个月;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且经研究所批准,期限可酌情延长。
第十八条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须同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如无专门协议约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研究所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其为正式职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一般应在进站期满21个月后启动出站程序。博士后进站满24个月时须完成出站手续。若满足延期条件并经批准,须在延长期限截止前办理出站手续。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4个月,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长在站时间,须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缴纳管理指导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滞留者,合作导师向研究所提出退站申请,经研究所复核并报博管会审批备案后,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研究所为其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 受到刑事处罚;
(二)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影响恶劣;
(三) 在项目资助或进站资格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五) 经研究所核实,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六)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七) 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因本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的,视为不合格;
(八) 工作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
(九) 因患病等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十) 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十二)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赋予期满出站人员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及人事关系转接须遵循博管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研究所与合作导师批准,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的最新政策适时调整。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所务会决定。《中科院半导体所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半发研字〔2010〕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法半发人教字〔2025〕16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