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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毕业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章制度 研究生部 2021-10-30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和培养质量,维护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和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利益,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毕业研究生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1年10月27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毕业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和培养质量,维护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和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利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科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4号),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科大规定,并结合半导体所实际情况,硕士生和普通招考博士生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生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学制为5年。

第三条 根据国科大关于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规定,研究所研究生最长修读年限如下: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6年;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不得超过8年。

第四条 最长修读年限包含拟申请延期时间、因病休学和因事休学时间。在此条件下,规定学制期限原则上不包含因病休学和因事休学的时间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延期毕业研究生是指,培养单位为半导体所,学习年限已超过第二条规定学制的研究生。

第二章 导师招生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循序渐进,因材施教,认真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及时指导研究生论文写作等相关工作。研究生在达到申请授予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时,导师不得违背研究生意愿而拖延毕业时间。

第七条 导师应当承担因各种环节培养不善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延期毕业所带来的相应责任。

八条延期毕业研究生超过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相应招生名额限制政策:在博士招生节点(硕转博,直接攻博和普通招考)时,扣减相应年度延期毕业博士生总数为3人的指导教师的博士招生名额1名,暂停相应年度延期毕业博士生总数达到4人的指导教师的博士招生资格。因核减产生的剩余指标由所属实验室统一分配。

第九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超过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相应招生名额限制政策:在硕士招生节点(推荐免试和普通招考)时,扣减相应年度延期毕业硕士生总数为2人的指导教师的硕士招生名额1名,暂停相应年度延期毕业硕士生总数达到3人的指导教师的硕士招生资格。因核减产生的剩余指标由所属实验室统一分配。

第三章 培养

第十条 拟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延长修读期限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研究生填写《半导体所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导师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所审核。

第十累计修读时间在最长修读年限内的研究生,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最长修读年限的延期。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再提出延期申请:

(1)累计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2)已进入结业或退学流程。

第十三条 未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按第十二条已不能再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研究生,将视为不愿意继续学业或不适合继续学业,应办理结业或退学手续。

第四章 学籍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延期毕业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4周的,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以退学。

第五章 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科大的规定,超过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将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相应国家助学金金额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补足。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科大的规定,不再发放学业奖学金给延期毕业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亦不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导师应为延期毕业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奖学金,额度不低于该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所发助研奖学金的最高值。

第六章 学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申请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七章 住宿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正常学制毕业时间节点腾退研究所提供的研究生住宿床位。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所房源有富余并且研究生同意接受研究所统一管理和调配的前提下,延期毕业研究生可以申请住宿研究所公寓。经研究所批准后,需办理续租手续后方可入住,并按我所联合培养学生的标准收取租住研究所公寓的费用,相关费用由导师课题经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当研究所房源没有富余时,延期毕业研究生的住宿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协商自行解决。导师应至少按我所联合培养学生租住研究所公寓费用的标准补助研究生,相关费用由导师课题经费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补偿研究所管理延期毕业研究生带来的各种管理成本。管理成本按月计算,在延期毕业的第N年内(N=1,2或3),管理成本为N×0.4万元/月。如果初次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半年以内完成毕业答辩,研究所将免去导师在此期间的管理成本补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申请延长修读期限时,导师应按规定一次性缴齐延长修读期限内的管理成本补偿费用。对于在延长修读期限内提前完成毕业答辩的研究生,研究所将多余的补偿费用退还到导师课题。

第二十五条 若本办法部分内容与现有所内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文件《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研究生管理规定》(半发研字〔2020〕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延期毕业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半导体所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