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0年9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为做好半导体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半导体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是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实施分级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委员会由十五人以上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到三人;委员由熟悉所在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半导体所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研究所遴选聘任,下设秘书处。
第五条 每届任期与研究所行政班子任期同步。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如果委员在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其委员职务将自动免除:
(一)连续2次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第八条 如果委员在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经学位委员会讨论投票决定并上报研究所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因委员职务自动免除或因故出现委员空缺时,研究所可以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从满足要求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中遴选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审查申请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处理授予学位的缓议、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提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建议。
第十六条 作为所研究生评奖委员会的成员,对研究生的各种评奖提出建议和评审,推荐获奖候选人供研究所审定。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或以上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投票方式:根据投票事项,采用同意票数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或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的方式。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书面或电子信息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应对研究所委托的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每次学位委员会召开后,学位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学位委员会活动出席记录和会议纪要,保存工作档案和相关资料。研究所适时将委员出勤情况作为相关绩效评定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半导体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