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提高科研与教学质量,建立公平、高效的招生指标分配原则,研究所对《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招生指标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3〕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招生指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
为规范研究所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提高研究所科研与教学质量,建立公平、高效的招生指标分配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导师是学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导师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工作履职情况作为研究所审核导师招生资格、分配招生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对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数进行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研究所对每位导师在招生指标控制时实行“下不保底、上有封顶”的政策:每个博导在学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20名(其中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名),每个硕导在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10 名;每个博导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所控指标(含室级招生指标和所级招生指标,下同)不超过 2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控指标不超过3名;每个硕导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控指标不超过2名。
第三条 研究所在积极争取研究生招生指标增量资源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资源分配方案。根据上一年度实验室科研人员对外争取经费和研究所统筹安排经费的比例,将研究所的招生指标分为室级招生指标和所级招生指标两部分。
第四条 室级招生指标与实验室绩效考核挂钩,进行核算时以科技处提供的绩效考核分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参考本实验室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可招收研究生的限额数。研究所分配给各实验室的招生指标数(含室级指标和所级指标)上限不得超过本实验室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可指导和招收研究生总人数。指标分配到各实验室后,由各实验室将指标在本实验室内部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中进行分配。实验室应制定研究生指标的分配原则或管理办法并报人教处备案。室级招生指标分配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并将分配结果以一定方式在实验室内部公开,并报人教处备案。专业型硕士及博士招生指标优先在横向收入计入绩效考核分的实验室间分配。由研究所参与承办的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学院的专项班招生指标应在本实验室内部具有相关招生专业的导师中进行分配,并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招生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实验室不能招满研究所分配的指标,请提前告知人事教育处,否则将在下一年度扣减该实验室由此浪费的相应指标。
第五条 所级招生指标原则上为学术型指标,由研究所对承担国家或院重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有重大创新成果产出的成果完成人、研究论文获显著引用的科研人员以及在执行期内经过国家或者院遴选的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倾斜,采用积分制。
1. 主持国家或院重大任务的第一类项目负责人每一年获0.1分,第二类项目负责人获0.2分,第三类项目负责人获0.3分,第四类项目负责人获0.45分,第五类项目负责人获0.6分。第一类项目指留所合同经费[250万,500万)的民口和高技术项目。第二类项目指留所合同经费[500万,1000万)的民口和高技术项目。第三类项目指留所合同经费[1000万,2000万)的民口和高技术项目。第四类项目指留所合同经费[2000万,4000万)的民口和高技术项目。第五类项目指留所合同经费4000万(含)以上的民口和高技术项目。以上经费含留所的间接经费。同时承担多个重大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叠加计算分值。每个项目所获得总分值不得超过该项目执行期所对应的总分值。
2. 科技奖励:获A类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在获奖的当年和次年各获得0.6分;获B类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在获奖当年和次年各获得0.3分;获C类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在获奖当年和次年各获得0.15分。只奖励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同时获得多个科技奖励可累计计算分值。A类奖励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B类奖励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C类奖励指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3. 高质量论文:研究所对高质量论文的责任作者(唯一一作、唯一通讯作者、共同一作或共同通讯作者)按照文章类别给予分值:以第一完成单位发表A类文章获0.6 分,发表B类文章获0.3分,发表C类文章获0.15分,发表D类文章获0.1分;以非第一完成单位发表上述四类文章的所内责任作者所获分值为第一完成单位对应分值除以1.5。对于同一篇文章存在所内两个及以上责任作者的情况,文章仅可被1人使用。同时发表多篇文章可叠加计算分值。A类文章指高质量一类期刊的论文,B类文章指高质量二类期刊的论文,C类文章指高质量三类期刊的论文,D类文章指高质量四类期刊的论文。高质量期刊分类参照研究所最新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4. 前5年(不含统计年)以半导体所为责任单位所发表的所有论文在统计年“他引次数”合计[250,500)次的责任作者获0.1分,合计[500,1000)次的责任作者获0.15分,合计大于(含)1000次以上的责任作者获0.2分。同一篇论文“他引次数”只奖励一位责任作者。
5. 优秀人才:对于入选国家级和院级人才计划的A类和B类优秀人才在执行期内每一年获0.45分。同时入选多项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按就高原则计算分值。同一人才项目在人才计划和重大任务中不能重复统计分值,可按就高原则计算分值。
每年研究所发布所级招生指标申请通知,研究所相关职能部门对导师(须具备招生资格)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算积分。研究所根据导师申请情况和所级招生指标总数分别核算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对应的积分数。在分配所级招生指标过程中优先保障排名靠前且未预支使用积分或者使用预支积分较少的研究生导师。每位研究生导师当年所级招生指标用满2个博士指标,剩余博士指标积分清零。用满2个硕士指标,剩余硕士指标积分清零。未用满研究生指标的研究生导师,未使用的当年非清零积分可累计至下一年使用。新入选人才计划的研究生导师,可具有1次统筹使用人才项总积分的机会。研究所每年视情况可优先保障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使用1个硕士(博士)招生指标,预支使用的积分数将在后续执行期内予以平均扣减。在所级研究生指标有富余的情况下,研究所将允许部分研究生导师统筹预支使用个人已具有的下一年度积分。所级指标所有人须作为该指标录取研究生的学籍导师。
如果研究生导师在接收推免生或者硕转博阶段选择使用所级指标,但在实际分配时未能获得相应数量的所级指标,由实验室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研究所将为学生重新安排导师,或从其所在实验室的室级指标中予以扣减。
第六条 根据国科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校发学位字〔2022〕56号)文件精神,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抽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导师,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招生资格,相应的招生指标和积分清零。国科大核减研究所的招生指标从相关实验室扣减。
第七条 对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奖励政策:分别奖励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院长特别奖获得者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学术型博士招生指标各1名,奖励院长优秀奖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学术型硕士招生指标1名。同一名研究生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其指导教师只可享受1项招生指标奖励。每位在职院士按照1名学术型硕士、2名学术型博士指标核定。以上单独指标核算到各实验室后,由各实验室直接进行分配。
第八条 对培养工作不出色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实施相应招生指标限制政策:研究所分配博士招生指标时,扣减相应年度延期在读博士生总数达到2人的研究生导师所在实验室的博士招生指标1名,由研究所统一分配,并扣减该导师相应年度半名所级博士招生指标积分;暂停相应年度延期在读博士生总数达到3人的研究生导师的博士招生资格,扣减该研究生导师所在实验室的博士招生指标1名,由研究所统一分配,并扣减该导师相应年度1名所级博士招生指标积分。
第九条 对培养工作不出色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实施相应招生名额限制政策:研究所分配硕士招生指标时,扣减相应年度延期在读硕士生总数为2人的研究生导师所在实验室的硕士招生指标1名,由研究所统一分配,并扣减该导师相应年度半名所级硕士招生指标积分;暂停相应年度延期在读硕士生总数达到3人的研究生导师的硕士招生资格,扣减该研究生导师所在实验室的硕士招生指标1名,由研究所统一分配,并扣减该导师相应年度1名所级硕士招生指标积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将根据国科大和研究所的最新相关政策做适时调整。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说明,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研究生招生指标的管理办法》(半发人教字〔2023〕3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招生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24〕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