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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 研究生部 2024-06-19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推进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或“研究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4年6月19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所研究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相关活动,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最低发放标准的通知》(校发学字〔202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对象是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以及半导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研究所奖学金、课题奖学金,共计七个类别。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标准为:博士生15000/·生,硕士生6000/·生,除定向培养、延期毕业研究生及科研博士研究生以外的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所根据学籍管理情况,核定名单后报国科大,由国科大逐月发放。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0000/生,硕士生20000/生,每年评选一次并覆盖2-3%研究生。研究所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12号)执行,评选结果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中国科学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包括院长奖学金和各类冠名奖学金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参加评选,具体评定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12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制定的相应文件。研究所组织评选,将评选结果上报中国科学院,由中国科学院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了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具体评选办法参见第四章。

第十一条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是指由国科大面向一年级研究生设立的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生9000/·生,硕士生4000/·生,除定向培养、科研博士研究生以外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按月与国家助学金一起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十二条研究所奖学金(含所长奖学金李璇奖学金)由研究所自行设立,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由研究所组织评选并发放。

第十三条课题奖学金是指为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鼓励研究生积极从事科研工作而设立的由相关课题组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不同培养层次的研究生按学籍注册类别执行不同标准:硕博连读生在硕士生阶段的评选参照硕士生标准,博士生阶段参照博士生标准。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评选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参照博士生标准;直博生一、二年级评选国家奖学金参照硕士生标准,直博生三、四、五年级评选国家奖学金参照博士生标准。

第四章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全部不含:未缴纳学费研究生,以下同享受全额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实行考评制度。必修课出现不及格或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研究生,经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二等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均享受全额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详见表1

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全额奖学金

8000/·

二等奖学金

6000/·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不含科研博士研究生)

(一)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全部不含:未缴纳学费研究生,以下同享受全额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四、五年级直博生,实行考评制度。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过导师推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通过后,可享受特等奖学金;表现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研究生,以及必修课出现不及格等情况的研究生,经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二等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均享受全额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详见表2

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

15000/·

全额奖学金

13000/·

二等奖学金

11000/·

第十七条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与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基本持平。

第十八条 研究所每年910月组织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在11月一次性将该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 超过学制年限,但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再缴纳学费,也不再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课题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课题奖学金包含助研奖学金、生活辅助津贴、交通补贴共三类,均由导师课题发放。根据国科大的相关文件要求,研究所确定的课题奖学金发放标准详见表3

3 课题奖学金发放标准


硕士生一年级;

直博生一年级 

硕士生

二、三年级

普通招考博士生一年级;硕博连读生博士一年级

博士生二、三年级;直博生二、三、四、五年级

助研奖学金

≥1000/

≥1350/

≥2500/

≥3250/

生活补助

津贴

220/

280/

280/

280/

交通补贴

280/

总计

≥1500/

≥1630/

≥2780/

≥3530/

第二十一条 助研奖学金

(一)助研奖学金是指由研究所导师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发放的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一般指导师所在课题组)设立岗位、确定职责、筹措经费、履行考核、安排发放。

(二)为鼓励硕士一年级研究生、直博士一年级研究生在集中教学期间取得优秀成绩,入所后更好地从事科研工作,导师须为研究生发放助研奖学金。

(三)硕士二、三年级及博士研究生(除一年级直博生外),助研奖学金与科研任务挂钩,由导师明确岗位职责,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助研岗位申请,双方同意后共同签署助研岗位任务书。受聘助研岗位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未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违反学生纪律的研究生,导师对其助研奖学金可酌情予以减发,但须保证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及课题奖学金的总额,不低于北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被减发助研奖学金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导师名下学生总数的20%。导师针对上述酌情减发学生助研奖学金的情况,应事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说明材料,经人事教育处审定并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执行。

(四)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按月调整研究生的助研奖学金。

(五)导师应为延期毕业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奖学金,额度不低于该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所发助研奖学金的最高值,且同时保证课题奖学金的发放总额不低于北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生活辅助津贴

生活辅助津贴是指为鼓励研究生积极投入科研工作、保障研究生的生活水平而设置的辅助津贴。对于在雁栖湖校区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发放标准为220/月;对于在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生,发放标准为280/月。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指向在雁栖湖校区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发放的往来研究所进行科研工作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为280/月。回所后不再发放此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科研博士研究生未享受的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及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的金额,由导师课题经费补齐(研究所另有说明的除外),随课题奖学金发放。对于研究所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科研博士研究生,可按双方约定或培养协议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入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奖助学金。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由学校审核确定学费是否减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暂停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的发放,待其复学后恢复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及中国科学院奖学金的管理办法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致。相关文件有新的调整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的研究生、未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等情形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及研究所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以上各类奖学金,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上述情形的研究生,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国科大一年级助学金及课题奖学金可酌情减少,但总额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培养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奖助学金发放事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如遇争议等特殊情况,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决定权在所务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半发研字〔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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