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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规章制度 研究生部 2022-12-30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我所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交流,规范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1230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交流,有效发挥我所人才和科研平台优势,进一步发挥联合培养学生工作的积极作用,规范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接收的外单位学籍在读学生,来所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长半年及以上的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学生(以下简称联培生)。

第三条   联培生的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医疗保险、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所内导师是联培生在所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其所在课题组作为管理单元,应建立联培生管理机制,履行管理职责,负责联培生的日常管理、疫情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研究生部作为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以及监督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接收

第五条   联培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一)学籍所在单位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和我所科研方向相关;

(二)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三)可按时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四)认真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我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接收联培生的课题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以及充足的课题经费,应对联培生入所前进行安全保密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七条   接收联培生的导师需具有招生资格,有义务对联培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联培生不得从事我所涉密课题工作。

第九条   联培生应在报到前完成课题组和研究所两级安全教育,并通过所级安全考核。

第十条   我所接收联培研究生的导师、联培生及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需签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协议书》(附件1,以下简称《联培协议》),一式五份。《联培协议》须由学籍所在单位盖章、双方导师签字后提交所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一条  我所接收联培本科生的导师、联培本科生需签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安全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安全协议》),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联培生到所后,应在一周内完成报到手续。报到时除提交联培或安全协议外,还需提交人身意外保险单复印件(覆盖整个联培阶段)、学籍证明、个人安全责任书、体检表。同时,联培生需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自抵京之日起一周内持本人身份证前往位于家属区的流动人员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联培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医疗保险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联培生可参加我所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使用我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

第十五条  联培研究生总津贴(所内和原单位津贴之和)标准原则上与我所研究生一致,具体金额由所内导师和学籍所在单位商定。

第十六条  联培本科生按照高等学校相关要求管理,我所导师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贴,费用由所内导师课题组支付。

第十七条  课题组应按联合培养协议起止时间为联培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可由课题组支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组及导师应加强联培生日常管理。协助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按期组织联培生完成开题、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

第十九条  联培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应将在我所期间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及一本学位论文交由所在课题组存档。

第二十条  联培生以在半导体研究所取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为基础申请的专利、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和其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半导体研究所,公开发表的文章等作者及单位署名顺序由所内导师、联培生以及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商定。

第二十一条   联培生所内导师应补偿联培生使用研究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所带来的各项管理成本,管理成本为15000/年。出现不满足整数年的情况时,若减去整数年剩下的部分小于等于半年,按半年计费,标准为7500/半年;若减去整数年剩下的部分大于半年,按整年计费,标准为15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培生离所时应按要求在一周内完成相关离所手续,指导教师和课题组长在离所单上签字同意后,将离所单提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我所可为达到培养要求的联培生发放学习经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本所研究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11日起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协议书.doc

附件2.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安全协议.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半发研字〔202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