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相关活动,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研究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年10月28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相关活动,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对象是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且学籍在国科大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及半导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课题奖学金,共计六个类别。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标准为:博士生15000元/年·生,硕士生6000元/年·生,除定向培养、延期毕业研究生以外的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所根据学籍管理情况,核定名单后报国科大,由国科大逐月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硕士生20000元/生,每年评选一次并覆盖2~3%研究生。研究所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1〕2号)执行,评选结果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中科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包括院长奖学金和各类冠名奖学金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参加评选,具体评定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1〕2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制定的相应文件。研究所组织评选,将评选结果上报中科院,由中科院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了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具体评选办法参见第四章。
第十一条 “研究所奖学金”目前特指“所长奖学金”,由我所自行设立,具体评选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半发研字〔2021〕2号)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所长奖学金章程》(半发研字〔2021〕3号)执行。研究所根据评选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课题奖学金”是指为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鼓励研究生积极从事科研工作而设立的由相关课题组发放的奖学金,包含助研奖学金(RA津贴)、生活辅助津贴、交通补贴共三类。
第十三条 不同培养层次的研究生按学籍注册类别执行不同标准:硕博连读生在硕士生阶段的评选参照硕士生标准,博士生阶段参照博士生标准。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评选“国家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参照博士生标准;直博生一、二年级评选“国家奖学金”、“课题奖学金”参照硕士生标准,直博生三、四、五年级评选“国家奖学金”、“课题奖学金”参照博士生标准。
第四章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全部(不含:未缴纳学费研究生,以下同)享受全额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实行考评制度。必修课出现不及格或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研究生,经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二等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均享受全额奖学金。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
(一)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全部(不含:未缴纳学费研究生,以下同)享受全额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四、五年级直博生,实行考评制度。表现突出的学生,经过导师推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通过后,可享受特等奖学金;表现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研究生,以及必修课出现不及格等情况的直博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二等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均享受全额奖学金。
表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第十六条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与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基本持平。
第十七条 研究所每年9~10月组织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在11月一次性将该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八条 超过学制年限,但未毕业的研究生,不再缴纳学费,也不再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课题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课题奖学金所包含各项奖学金及津贴均由导师课题发放。
第二十条 助研奖学金
(一)助研奖学金是指由研究所导师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发放的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一般指导师所在课题组)设立岗位、确定职责、筹措经费、履行考核、安排发放。
(二)为鼓励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在集中教学期间取得优秀成绩,入所后更好的从事科研工作,由导师发放助研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月。
(三)硕士二、三年级及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与科研任务挂钩,由导师明确岗位职责,研究生向导师提出助研岗位申请,双方同意后共同签署助研岗位任务书。受聘助研岗位的研究生,须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应予以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应予以停发。
(四)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表现调整研究生的助研奖学金,研究生部办理助研奖学金调整的时间为每年奇数月。
第二十一条 生活辅助津贴
生活辅助津贴是指为鼓励研究生积极投入科研工作、保障研究生的生活水平而设置的辅助津贴。对于在雁栖湖校区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发放标准为220元/月;对于在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研究生,发放标准为280元/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指向在雁栖湖校区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发放的往来研究所进行科研工作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为280元/月。回所后不再发放此项补贴。
表3 课题奖学金建议汇总(导师课题发放)
注:直博生一、二年级助研奖学金部分参照硕士一、二年级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入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奖助学金。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由学校审核确定学费是否减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应暂停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回国后恢复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以及中科院奖学金的管理办法与国家和中科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致。相关文件有新的调整时,本管理办法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按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半发研字〔2018〕7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补充通知》(半发研字〔2016〕7号)、《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版)》(半发研字〔2014〕6号)、《关于调整研究生待遇和研究生导师津贴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08〕35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半发研字〔20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