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归档流程
[2014-02-14]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发挥项目档案在运行、维修、管理和改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基建档案建档规范》并结合本所基建工作的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基建项目从立项、实施到建成竣工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验收竣工时,文件材料的归档验收工作也应同时完成。
三、基建项目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参照《中国科学院基建档案建档规范》中规定的归档范围执行。
四、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并负责对参建单位建档工作的督促、检查,审查各参建单位移交档案的质量,确保接收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具体整理方法执行《中国科学院基建档案建档规范》。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档案人员参加,并将验收签到簿收集归档。
六、属城建档案馆和中科院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工程档案须编制两套,一套上缴,一套移交综合档案室。
七、基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分为30年和10年两种。30年保管的基建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八、基建档案在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将整理好的材料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
九、基建档案的借阅:凡查阅基建档案须经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外单位借阅基建档案,须有介绍信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园区处和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17114186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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