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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研究所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试行)-半发财字〔2014〕7 号
2014-06-30 点击次数:

半导体研究所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试行)-半发财字〔2014〕7 号.doc

半导体研究所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流程.doc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部门预算执行进度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所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确认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规范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是研究所预算执行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全所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院下达的考核目标,分解细化研究所的考核目标,负责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的汇总、协调、平衡、分析、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管理处是专项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部门,在组织科技活动中对专项的预算执行负有督导、检查的责任。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等。

第六条 基建园区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在组织基本建设活动中对建设支出预算执行负有督导、检查的责任。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审核项目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等。

各项目(课题)及其他预算单元等为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负责预算执行计划的具体编制和执行,其负责人对预算单元的预算执行、课题结题等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所建立预算执行联动机制,由主管所领导牵头负责,财务、科研管理等部门配合,定期会商,分析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单位预算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项目(课题)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支出的原则,结合任务、合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 实行预算执行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考核管理制度。财务资产处根据院下达的预算执行考核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分解下达各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考核目标和结转结余资金控制目标。

第十 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项目(课题)要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并将具体编制责任落实到项目组或课题单元。

第十 各项目(课题)编制预算执行计划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每年7月底、9月底的预算执行计划不得低于序时进度。

第十 财务资产处根据各项目(课题)编制的预算执行计划通过ARP系统报送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其中年初预算的执行计划与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调整追加预算的计划自追加预算批复后15日内报送。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随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十 各项目(课题)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将作为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管理、督导预算执行的依据。各项目(课题)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资产处与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5个百分点的项目(课题)均纳入警报范围。

第十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项目(课题),财务资产处实行负责人约谈,由所级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第五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 实行预算执行的考核激励及约束。

对于预算执行率完成99%以上(不含99%)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给予经费奖励,奖励经费额度为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的1%,由研究所支付;

对未完成院核定目标执行率的项目(课题),扣减其负责人年度绩效津贴,扣减金额为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的1%。

技改项目及修购专项等法人建设项目,研究所对其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资金控制合并进行考核。

十条 结转结余资金控制激励及约束。

对于结转结余占预算比低于10%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给予经费奖励,奖励经费额度为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的1%;

技改、修购专项给予奖励经费额度为项目年度经费的3‰。

对于结转结余占预算比高于10%控制目标的项目(课题),扣减其负责人年度绩效津贴,扣减金额为未完成目标经费的1%;

技改、修购专项扣减绩效津贴金额为未完成目标经费的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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