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ister TagPrefix="uc" TagName="clicktimes" Src="../../../aspx/clicktimes.ascx" %> <%@ Register TagPrefix="uc" TagName="getclicktimes" Src="../../../aspx/getclicktimes.ascx" %> 财务资产-课题经费管理
首  页
岗位职责
财务报销制度
工资与住房公积金
固定资产与税务
课题经费管理
职工福利及其他
其他子站链接
 首 页 >> 课题经费管理
中科院半导体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11]3 号
2011-11-04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现将研究所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发所属各有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修购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购专款,是指科学院按照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项目部门是指有资格申报、使用修购专项并接受研究所监督管理的所属各相关部门或者其组合;
本办法所指执行部门是指年度内获得并执行科学院下达的修购专项的项目部门,研究所有权利监督、指定或者撤销其执行资格。

第三条    修购专项资金按“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所级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四条    研究所成立修购专项领导小组,由相关所领导、基建园区处、科技开发处、财务资产处、质量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修购专项由科技开发处和基建园区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修购项目的总体规划、年度申报计划;
(三)负责修购项目执行部门的资格审查;
(四)负责修购项目的评估、检查;
(五)负责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开发处负责修购专项的总体申请和汇总,并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负责向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以下简称计财局)汇总和上报我所修购项目的规划和预算。组织规划我所五年内的修购项目;组织包括立项文本、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预算文本编写;编制研究所部署的修购专项中仪器设备购置或升级改造自筹资金预算;
(二)负责向计财局汇总和上报修购专项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接受项目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申请,并按院相关要求初审、汇总并上报修购专项领导小组;
(四)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上报;
(五)负责完成对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修购项目的审计和评估组织工作;
(六)依据国家、院和研究所的规定,审批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修购专项资金的开支,并通知财务资产处协助办理资金付款;
(七)负责汇总全所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修购项目进展以及总结;
(八)项目完成一个月以内将项目进展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提交院计财局,申请验收;确有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项目,需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提交计财局。

第七条    基建园区处负责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的专项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接受项目部门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的申请并按院相关要求初审、汇总并上报修购专项领导小组(与设备修购配套的实验室条件改造不属于基础设施申报,应在设备修购中体现或者自行);
(二)负责编写研究所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的规划和预算,根据研究所的财力编制研究所修购专项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中的自筹资金预算;
(三)负责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完成对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的审计和评估组织工作;
(五)依据国家、院和研究所的规定,审核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专项资金的开支,并通知财务资产处协助办理资金付款;
(六)项目完成一个月以内将项目进展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提交院基本建设局(以下简称基建局),申请验收;确有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项目,需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提交基建局。

第八条    项目部门是修购专项的申报和具体执行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修购项目的申报和论证;
(二)负责制定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内容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保证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四)负责对修购专项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五)按照研究所平台共享购置设备的使用原则,接受研究所对所购仪器设备的调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项目部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分年度申请的修购项目,分别上报科技开发处和基建园区处。

第十条    科技开发处和基建园区处根据研究所总体规划和项目部门发展的需求,坚持全所统筹,区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审核并建立全所修购专项项目库并进行滚动管理。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申请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充分等,审核后报所修购领导小组讨论。修购专项领导小组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为审批研究所申报修购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每年度申请修购专项前,科技开发处和基建园区处将已排序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项目上报修购专项领导小组,经小组讨论同意后报研究所法人审核后上报并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一经上级批准并下达预算,财务资产处和科技开发处将及时通知相关项目部门,并在科技开发处建立设备项目账,在基建园区处建立基建项目帐,实行所层面的项目管理和单独核算,并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资金额度控制使用,仪器设备购置或升级改造需要自筹部分原则上由申报项目的课题组自行解决,在所内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增加、撤销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先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修购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院、所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即: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设备购置需按照研究所规定填报设备购置单;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设备购置,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单项设备购置,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填写说明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基建园区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须提供经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报告;财务资产处按照工程施工(购销)合同办理项目尾款结算,并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或升级改造项目完工验收后,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清账手续。对于购置项目,在取得购置发票的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进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对于修缮项目,在工程验收完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和项目完工后,执行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金的具体用途、项目建设达到的预定目标及效益进行总结,并于年度决算前报财务资产处,由财务资产处统一汇总上报计财局。

第十八条     修购专项资金按照计财局要求进行资金的支付,由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原则上要求当年投入、当年完工、当年见效。

第十九条     对已完成项目,如有结余经费将由院计财局收回;对不能按期完成或因故终止的项目及年度未执行的项目,执行部门要将未完成或终止或未执行的原因及后续工作措施报科技开发处、财务资产处,研究所将根据计财局的要求进行处理;如因修购项目执行不力,影响我所今后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将追究执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此后三年该部门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修购专项资金购置、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单独建账管理。研究所委托执行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并实现所内共享,有条件者可实现所外共享。所内单位使用时,适当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在特殊情况下,研究所有权调配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科技开发处、基建园区处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研究所将暂停执行部门的资金使用,对项目部门和负责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并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研究所可恢复其资金使用,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研究所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二)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混乱、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三)所购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率低;
(四)未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办法中有关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的解释权由基建园区处负责,有关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修购项目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11]3 号.doc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半发科技字[2011]3 号.doc
 
网站导航 | 地理位置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京ICP备05085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