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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半发办字〔2011〕9 号
2011-11-07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现将《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所属各有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研究所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我所参股公司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成果的推广和管理工作,保障研究所和转移转化参与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开发是指具有明确应用目的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鉴定和成果转移转化,包括转让、合作、合资、入股等活动。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所内科研人员所承担的纵向课题、所内自选项目,所获取的成果属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均由研究所代表国家拥有。横向课题依据课题协议确定成果归属权。

第三条 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其转移转化需遵守《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激励,按照国家、院和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任何所属部门、课题组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签约,否则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科技开发处代表研究所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形成投资意向前的管理工作。科研成果的转让、合作、合资、入股等事项,可由课题组自行寻找社会投资或合作企业,也可委托科技开发处全权办理;科技开发处作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部门,在与合作方达成意向协议之前,需派人参与和合作方的谈判及协议、合同的拟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研究所负责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形成投资意向后的管理工作,对研究所的参股公司负责管理,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代表研究所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和管理。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文件、合同等档案的备案存档和定期更新。每年要向所务会报告参股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合作、合资、入股等相关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要明确注明包括个人奖励,明确研究所所占股份及个人所占比例,相关工作由科技开发处、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其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相关协议、合同等须经所务会批准,其它涉及与研究所有关的内容和变更须定期书面报告研究所主管领导以及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参股公司使用半导体所的房屋、公用设施及未投入公司的设备以及水电暖等费用按照相关协议和所规定执行;研究所与参股公司以及进入公司的人员签订三方协议,就人员管理、代发代缴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基本原则如下:

1. 从研究所进入公司全职工作的人员属公司正式员工,按照院、所相关规定和意见,研究所保留进入参股公司在编人员的事业编制,其他关系和管理均由公司全权负责。

2. 为了新成立公司的发展,保障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研究所保留两年为新成立公司工作的成果转化人员的薪酬等待遇。两年后,进入公司的员工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及证明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研究所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等全部费用,包括保险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参股公司和工作人员如有特殊需求,公司和工作人员可正式提出申请,经所务会批准后,与研究所签定按时全额返还费用、保留编制的三方协议。

3. 上述进入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要求与研究所解除人事关系。

第八条 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参股公司根据协议或研究所规定按时催缴相关费用。参股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时,研究所将停止代公司发放人员费用,企业需交的其他研究所垫付的费用,研究所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 受研究所委派到公司兼职担任董事、监事等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在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所内其他文件与此相矛盾的条款,以此文为准。《科技开发工作管理条例(试行)》(1999)半发科技字第018号同时废止。


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半发办字〔2011〕9 号.doc
半导体研究所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半发办字〔2011〕9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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