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半导体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暂付、预付款项的管理,规范借款、报销程序,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核算当期成本费用,切实做好各项资金支出的核销工作,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付款指为了保证科研和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支付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预付款、会议及国际合作交流费、购买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加工维修预付款、工程项目预付款、科技协作预付款、周转性垫付款等。
第三条 所内各项目审批人对本部门、本项目经费的预付款的催收、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 借款办理及管理
第四条 借款必须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因公需要。从财务资产处借出的款项,必须是因科研或其他因公需要,并符合财务支出或周转规定的临时性垫付款;
2.从严控制。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流向和金额,避免不合理资金占用。所有暂付款项必须有资金来源并纳入单位预算;
3.及时清结。各类暂付款项,原则上要一事一借,及时结清。一次性借款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坚决杜绝一事多借、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及个人占用单位资金的不良现象;
4.依据充分。借款人向财务资产处申请借款时,原则上应提供符合所财务支出规定的依据,如会议通知、大额采购付款合同或协议等;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购置、5000元及以上的加工、测试及外协服务等必须提供审批单或合同等相关凭证。
5.责任明晰。经批准同意预借的款项,必须由借款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和归还手续。借款人、审批人均为预付款项的责任人,借款人对预付款的借用、报销、清理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领导责任。
借款人指ARP网上报销系统中的借款人或财务预付款账上注明的借款人。
第五条 预付款报账时限:
办理借款后,借款人应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并尽快按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预付款项因故未使用或因公业务终止,借款人应在10日内及时退还借款,冲销欠账,不得长期占用或弃之不理;
2.差旅费、会议费(含出国)借款,应于出差返回或会议结束回所后15日内办完审批和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3.异地采购、基建工程、加工维修、科研协作等预付款,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完验收、审批和报销手续后1个月内结清借款;
4.国外订货采购、委托加工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办理报关及检验手续,在验收后3个月内办完报销手续,结清预付款;
5.个人或部门借用的公务周转金借款,应于年终财务决算前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借款;
6.其他各类临时性借款,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因公借取的款项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财务资产处、借款部门、借款人三方对其使用、安全、报账和归还进行共同管理:
1.财务资产处负责对借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应定期清理预付款,工作责任到人,每季度将逾期未还借款催报通知到借款人,并与借款人或审批人员直接联系,对特殊的往来账款应专项进行清理,督促其及时报账。必要时,将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2.机关、支撑及后勤服务各部门、科研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本项目所发生的暂付款,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①经常对自己签批的款项进行清查、核对,并对借款人予以提醒,催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
②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款项按规定用途使用。坚决杜绝因公借取的款项被改变用途或被转借,更不允许以公用的名义借取款项归私人使用或用于非法投资和个人投资行为,更要防止研究所的资金被以公用借款的名义予以私吞、贪污或挪用。
3.借款人必须对所借取公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借取的公款;必须及时取得发票,按时到财务资产处报账。
第七条 对于不能在年内报销结清的预付款,借款人应及时与收款单位进行联系,按项目进度或预付款额开具发票,进行阶段性报账,核销借款。确实不能开具发票报销的,收款方应出具书面证明,以确认预付款项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 借款人退休、毕业、调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长期离所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向财务资产处说明理由,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九条 凡属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预付款呆账、坏账,各课题负责人及借款人接到催报预付款通知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经部门负责人、所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研究所审批权限转呈相关负责人审批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借款人对个人因公借取的款项负有按时报账或归还的责任。对个别超过规定的报账时限,经财务资产处屡次通知仍不还款或报销的借款人,研究所将对其予以公示。公示一个月后仍然未核销预付款或出具书面报告的,暂停发放借款人相应的创新岗位津贴、助研津贴、年终绩效津贴。
第十一条 机关、支撑及后勤服务各部门、科研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超过报还时限未履行报还手续的,应及时告知或以行政办法催促借款人立即到财务资产处报还;
2.不及时催促借款人报还或不配合研究所对借款人催款,使研究所的暂付款形成呆账并造成损失的,研究所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借款金额较大、超过规定时限不报还的,财务资产处暂停借款人部门或项目组的一切经费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科院半导体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半发财字〔2012〕6号.doc
《中科院半导体所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半发财字〔201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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