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现将《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所属各有关部门,请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半导体研究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过程中经费审批流程,确保基建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按计划管理资金的原则:即按国家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建设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许突破;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是研究所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研究所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研究所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会同基建部门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决算;
(四)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设备款的结算,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五)了解研究所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招投标,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五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研究所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总概算及投资计划、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付款。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六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除按合同、进度、程序,具备合法的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有研究所负责人、基建负责人、经办人等签字方可付款。
(一) 根据半发财字[2003]3号文件规定,经所务会批准的管理费预算,基建部门负责人负责1000元以下的审批; 主管副所长负责1000―5000元(含5000元)的审批;超过5000元的款项必须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上报所长审批。
(二) 科技技改项目经费实行所长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含十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根据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由所基建负责人并经所领导审批签字后支付。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设备等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期满,经基建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付款,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九条 基建资金在建设期间的存、贷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或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工程建设成本是基建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计划具有重要作用。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的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前期报建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公证费、土地使用税、概(预)算审核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五)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研究所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基建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科学院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主管部门是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在基建项目竣工三个月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合同、项目预算、承包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增减洽商等)、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过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核。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主管人员应主动了解研究所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半导体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10〕4号.doc
半导体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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