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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实验室老师: 按照财政部最新下发文件:财综【2010】111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根据此规定,我所对于从外单位收取的科研课题经费,将不再开具财政票据,对方单位可以以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附件中为财综【2010】11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请各位老师查看,并向有关单位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