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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半导体所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我所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财政零余额账户支出的经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所财务资产处统一组织申办。申领人填制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按部门统一报到财务资产处办理。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以及职务升降等变动信息,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信用额度,以及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对公务卡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个人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为:司(局)级及以上人员5万元、处级人员3万元、处级以下人员2万元。持卡人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相关负责人,并按申领流程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对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消费,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并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通知财务资产处,向发卡行申请临时或永久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十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课题相关人员向财务资产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审核通过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公务消费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并由财务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财务将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删除公务卡卡片信息,并取消再次申办权利,由此产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仍按我所现行的财务制度,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科院半导体所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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