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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所差旅费报销办法

  为了保证我所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办行〔2007〕49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及中科院《关于做好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字〔2007〕8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职务或职称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

(软座、软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经济仓)

凭据报销

其 余 人 员

硬席车(硬座、硬卧)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经济仓)

凭据报销

1、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研究室副研以上人员(含副研)需经室主任批准。其他人员必须事先申请,经室主任批准后再报所长、书记或主管副所长审批。报销差旅费时可凭经批准的书面申请作为报销机票的依据,所长、书记或主管副所长不再另行审批;机关、后勤支撑系统人员需经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其中,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第四条  住宿费

不实行定点住宿的开支标准:

职称或职务

非定点住宿标准

定点住宿标准

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300元

标准间

其  他  人  员

150元

两人一个

标准间

1、出差人员不实行定点住宿的,其住宿费在研究所规定的出差住宿开支标准内凭据报销。

2、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3、出差人员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其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查询。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包括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报销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并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公杂费。未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补贴或未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北京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房山、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半导体所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半发财字〔200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半导体所差旅费报销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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